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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半的囚禁与宪法权利的遗失

2026-09-18

我叫镡佐龙,是一名中共党员,长期在党政部门工作,致力于县级政务管理、干部管理及政策研究等方面,积累了多年的经验,历史清白且尽职尽责。我曾在成县的多家机构任职,包括政策研究室、县委组织部和督查考核局,最后担任多个关键岗位。在从政生涯中,我始终信仰公正与法律,十分重视宪法和法律的底线。然而,出乎我意料的是,因揭露成县中华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诈骗及检察院官员的渎职行为,我遭到恶意构陷与打压,被判刑入狱。我被羁押的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长达三年半。

在监禁期间,我被关押在甘肃成县看守所和武都监狱,但我始终无法接受的是,判决书中并未提及“剥夺政治权利”。在整个过程中,公检法未曾裁定我停止或剥夺选举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在监禁期间依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选举权。然而,现实却严重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整整一千二百多个日夜里,我从未接到过选民证,也没有收到有关选举的通知,更别提行使投票权。没有法律文件、没有法定程序,我的基本宪法权利在看守所和监狱被彻底剥夺。

许多人误以为入狱就意味着失去所有权利,但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法律明文剥夺政治权利者方可例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服刑人员仍可行使选举权。根据我的案件,我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并无例外。事实上,是基层单位越权执法,非法剥夺了我的公民权利。 龙8国际登录

选举权是一个集合的权利,需要地方选举委员会、羁押单位和监狱三方协同履行法定职责。法律要求针对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押人员进行身份登记、告知法律权利并保障投票权利。然而,在我被羁押的三年六个月里,甘肃成县看守所和武都监狱都未履行这些职责,毫无作为。我质疑,谁赋予这些机构超越宪法的权力,凭什么在没有判决和裁定的情况下剥夺我的法定选举权?

我在监禁期间失去了公民权利,这并不是我个人的遗憾,而是基层公权力不作为和法治缺失的真实写照。宪法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只有法庭经过审理才能剥夺,但绝不允许基层单位随意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都可以被随意剥离权利,那么宪法的尊严与法治的底线又何在?

我的经历是对基层法治失灵的控诉,更是对法律与公权力应如何正确运用的深刻反思。我从未预料到,因揭发违法行为而受到冤屈,同时还会在合法服刑期间面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权利剥夺。 龙8国际登录